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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公佈“河北安新超生女嬰被抱走案”二審判決結果,劉家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駁回劉家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省安新縣圈頭鄉橋南村農民劉老根、夏鳳各夫婦稱,18年前,他們超生的女嬰出生11天后被鄉政府派的人抱走,至今下落不明,相關方面一直沒有給予明確說法。為此,劉家以政府信息公開為由,將縣政府告上了法庭。去年12月27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劉家的訴訟請求。劉家不服,繼續上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上訴人劉老根、夏鳳各主張其女兒在1995年被安新縣圈頭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強行抱走,要求公開被處罰女兒送養及收養情況的信息,並非被上訴人安新縣人民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關於劉家上訴提出依據相關規定,安新縣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民政兒童送收養信息公開主體的上訴理由,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過審理,劉家提出的相關規定並不能證明安新縣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民政兒童送收養信息公開主體。
  此外,針對雙方爭論的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覆議決定,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這個覆議決定也只是責令安新縣政府履行答覆職責,並非責令其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安新縣政府在收到行政覆議決定後,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明確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於其掌握範圍,履行了相應的告知和說明。
  (原標題:劉家上訴理由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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